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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党政机关确有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认识人多、关系广的便利条件,四处帮助请托人办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一些人认为,自己有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靠的只是关系,自己只是起到一些牵线搭桥的作用,收点礼品钱财算不上什么事。实际上这种中间人就是俗称的“权力掮客”,其行为不但涉嫌违纪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在任何情况下,党员干部都不应当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如果党员干部收受他人财物,虽然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则构成斡旋受贿。如果明知贿赂人具有行贿意图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图,而故意充当“掮客”,从中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成贿赂交易,则构成介绍贿赂。即使是没有收受他人钱财,但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滥用权力,同样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我们党向来禁止党员干部违规收礼,尤其是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纪律处分。当然,党纪也绝不是禁绝一切人情往来。我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传统文化中有礼尚往来的习俗,也有利于增进亲情和友情。但是我们党决不允许打着传统的旗号变相收礼。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所谓的“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明显超出礼尚往来”,即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往来。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而收受他人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是违犯党纪的行为。具体适用中,我们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费用是由公款支付,就构成公款旅游违纪错误。但是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一般不应当认为是违纪。即便如此,党员干部也要慎重,谨言慎行,如果大张旗鼓地到风景名胜区参观,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会受到纪律追究。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任何人特别是党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追究。(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党规党纪常见疑惑问题解答》)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关系到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是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党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构编制、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等。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和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审查实践,重点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